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新冠肺炎责任扩展有效期的公告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20-05-27
尊敬的客户:
为继续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体现爱与责任的保险行业宗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司”)针对《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等八款已扩展新冠肺炎责任的产品,责任扩展有效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条款中不含中症保险金责任的则适用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合同生效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保险金责任、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取消等待期限制;
4、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此条仅适用于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
适用产品请详见下方《产品列表》。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责任扩展的终止期以下列日期中较早者为准:
1、2020年12月31日(含);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他职能部门公布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之日。
三、特别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1、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1.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指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2. 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184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
(1)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2)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3)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出现气促,RR≥30次/分;
②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③动脉血氧分压(PaO?)/吸氧浓度(FiO?)≤300 mmHg(1 mmHg=0.133 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 FiO?进行校正:PaO?/ FiO?×[大气压(mmHg)/760]。
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②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2%;
③辅助呼吸(呻吟、鼻翼煽动、三凹征),发绀,间歇性呼吸暂停;
④出现嗜睡、惊厥;
⑤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4)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②出现休克;
③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注:公告内容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需结合保险合同确定。
附:产品列表
• 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吉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康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
• 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附加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
• 长城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