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扩展新冠肺炎责任的公告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21-01-07
尊敬的长城人寿客户:
为继续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体现爱与责任的保险行业宗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司”)再次针对《长城康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等14款在售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进行新冠肺炎责任扩展,具体如下:
一、 新冠肺炎责任扩展说明
1.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中症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首次赔付责任,条款中不含中症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则适用轻症或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首次赔付责任。本项赔付以一次为限,且不享有相应的豁免保费责任;
2.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重大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以赔付一次基本保额为限;
3.合同生效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轻症或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症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取消等待期限制。
适用产品请详见下方《产品列表》。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责任扩展的终止期以下列日期中较早者为准:
1. 2021年6月30日(含);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他职能部门公布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之日。
三、特别说明:
1.若客户持有多张适用新冠肺炎扩展责任的重大疾病产品的保单,我司仅对其中累计赔付额度最高的一个产品进行新冠肺炎扩展责任赔付(同一产品险种多张保单可累计计算新冠肺炎扩展责任赔付额度);
2.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1)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3)确诊发生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或在中国大陆确诊为境外输入性病例的。
四、释义:
1. 新型冠状病毒:是指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2. 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680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
(一)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二)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三)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 出现气促,RR≥30 次/分;
2.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 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 进行校正: PaO2/FiO2 ×[760/大气压(mmHg)]。
4.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持续高热超过3天;
2.出现气促(<2 月龄,RR≥60 次/分;2~12 月龄,RR≥50 次/分;1~5 岁,RR≥40 次/分;>5 岁,RR≥30 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3.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4.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5. 出现嗜睡、惊厥;
6. 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四)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 出现休克;
3.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监护治疗。
注:公告内容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需结合保险合同确定。
附:产品列表
长城康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
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
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1)
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1)
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2021)
长城吉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安欣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