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城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7)》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20-02-06
尊敬的客户:
病毒无情,长城有爱,长城人寿将和您一起防控抗击疫情。您所购买的《长城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7)》将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文件精神对产品责任进行扩展。扩展方案如下:
一、 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 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的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2. 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的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二、 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 特殊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扩展责任:
1. 已经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2. 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 释义
1. 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2. 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77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一)普通型: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二)重型: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呼吸窘迫,RR大于等于30次/分;
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小于等于9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小于等于300mmHg(1mmHg=0.133kPa)。
(三)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出现休克;
合并其他功能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