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创新之掣肘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08-04-09
□刘涛 近日,国内首款全能健康险产品“喜康人生”正式推向市场。从保险公司的宣传来看,此产品突破了以往单一功能的医疗险和重疾险的不足,将二者“合二为一”,为顾客在两种健康险产品之间的转换提供了可能,故而可归为保险创新方面的一项有益尝试。 保险创新似乎已是老生常谈,保监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倡导要大力推动保险创新,并曾多次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而反观保险市场,产品同质化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偶尔出现的创新也多以模仿吸纳性为主,真正的自主创新可谓少之又少。 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了现实中如此巨大的反差?要分析这个问题,恐怕还要从保险业自身的产业特征谈起。除了人们常说的交易成本高、信息高度不对称等特征之外,还有一些重要因素直接影响着保险创新。 首先,保险产品具有无形性。与一般商品比较,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顾客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因此,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顾客对利益改善的感知存在一定滞后,客观上加大了顾客购买产品时的选择风险,间接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次,保险业具有知识密集性。保险业以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为基础,精算技术的提高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向顾客提供的不是简单的劳务服务,而是提供以高智力附加值为特征的知识密集型产品或服务。从整个行业的层面看,保险业的上述产业特征对保险企业创新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整体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技术创新的动力。从各个行业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传统制造业中对于技术型较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权授予的形式,但类似的做法在保险业中却难以顺利实施。原因在于,一方面,普通商品的核心技术掌握在持有专利权的厂商手中,他人仅仅能够获得蕴含专利技术的商品,却无法获得与专利相关的核心信息。而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通过合约,即保险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保险价格、保险期限等均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要约性质的保险合同并非商业机密,在市场上可以轻易获得,保险合同的这种开放性就造成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成果极易被竞争对手获得,进而进行模仿。另一方面,保险合约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界定上存在困难。出于法律合约的严谨性和技术方面的复杂性,一个完整的保险合约包含非常详尽的条款,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市场中模仿行为的难度,如果竞争对手在复制了一个保险产品后,对一些非关键性条款做出少许细微改动后并加以重新包装,将会对侵权的界定造成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在新的保险产品上投入的研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便具有了公共品的特性,主动进行创新的保险公司在承担众多风险、支付大量各种成本的条件下却无法独自享有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极大地挫伤了单个市场主体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保险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其二,市场对创新成果的需求与保险创新所需的较长积淀存在矛盾,间接导致了低成本模仿行为的多发。保险业通过精算手段和计算机模拟技术的运用,设计出面向特定群体的保险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还需要依据大量的经验数据对所设计产品的重要参数进行估计和修正,才可能符合目标群体的实际要求,并对保险产品进行精确定价。 正所谓“有的放矢”,只有真正找到影响保险创新的症结所在,才能做到对症下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多激励型产业政策的出台,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原创性创新涌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