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通融赔付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08-06-17 ■沁钊   超常规、人性化走通融赔付之路,还是守合同、讲信用走正常理赔之途?   当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一个月后,奔赴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的保险业同仁们都在思量着这道看似简单的选择题的答案。毕竟,保险理赔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关系到灾后安置工作和恢复生产能否顺利高效的推进。   然而,因地震导致保单、身份证等重要理赔依据的损坏或丢失,危急关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采取了许多打破常规之举。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等保险巨头纷纷表示要特事特办,合众人寿、长城人寿、恒安标准人寿等新公司也出来表示在这一方面放宽条件,特殊处理,甚至出现了一些通融赔付。   有专家指出,大量的通融赔付是违反经济原则的。   保险业是把所有投保人的钱给了另一些人,所谓通融就是不该赔的赔了。在保险法中,并没有提出通融赔付这一概念,因为它是经济合同,要按照经济合同去做,保险公司有时为了影响、为了声誉,是会去做一些通融赔付,这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大量赔付出去,是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商业本性的。   毕竟商业保险公司要对股东负责,要对合同负责。   正当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是与非的争论还未结束,有关通融赔付的话题又浮出水面,颇有些按下葫芦起了瓢的架势。   其实,捐赠保险也好,通融赔付也罢,引起争议的关键点就是契约精神的破与立。   保险产品不同于帐篷、药品等物资,是非有形的产品,其本质就是负债。就像银行不可能赠送银行存款一样,对于同是金融行业的保险来说,赠送产品违背了契约精神。   保险的原理是利用大数法则,集合众人的力量,组织一个公共基金,来赔偿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这些奔赴一线的人员发生风险的概率大大多于平常,此刻赠送保险,无疑在拿所有投保人的公共基金在做投入,侵犯的是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除了赠送保险这一行为,还有一个看似宽松的做法也不合“契约精神”。由于某些险种对地震有除外责任,部分保险公司出于好意,做出了“通融赔付”,即临时放宽了保障范围,对受地震灾害的投保人给予了理赔。   保险理赔,本应按照合同条款行事,过往因此发生的理赔纠纷也不在少数,这次地震虽然情况特殊,可保险公司采取这种办法,无异于带头说明“保险合同可以人为化修改”。不光此次地震的受灾者是痛苦的,几乎每个进行保险理赔的客户都是发生了灾难和意外才和保险公司去理赔的。如果仅仅因为这次地震影响大,为了树立形象而放宽理赔范围的话,无疑是不公平的。   其实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定向捐赠”的做法帮助受灾群众。把这种非理性的捐赠保险产品、放宽理赔条件改为直接捐赠给客户,强调款项属于捐赠,而非保险赔偿。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宣传了保险的理念、树立了公司形象,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契约精神”的严肃性。   毕竟,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公司的运作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